个人质押借款合同
编号:号
特别提醒:在借款人确认同意本合同之前,借款人已清楚知悉本业务所有信息,并同意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一旦借款人通过贷款人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或其他与本业务相关的客户端点击并确认签署本合同,即意味着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本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授权,一经签署,均不得撤回或撤销。
贷款人:
借款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借款人确定本地址为贷款人通知及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贷款人与借款人将按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期间和贷款额度内发生贷款业务,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额度
1.1 贷款额度是贷款人核定给予借款人的,允许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内使用的额度。贷款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不构成贷款人的放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对贷款额度进行重新确定。
1.2 贷款人同意自起至止的期间和不超过人民币(大写)的贷款额度(除非按本合同其他约定作调整),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借款条件和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决定向借款人一次发放贷款。具体发放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电子数据形式的业务申请为准,借款人对此无异议。但本条规定不影响贷款人采取第3.3条约定的解除合同或停止发放贷款等措施。
1.3 本合同项下发放的贷款,其到期日不得超过第1.2条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的截止日。
1.4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存款质押。借款人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存款设定质押。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如下:
序号 | 户名 | 币种 | 账号 | 金额 | 开户日期 | 到期日期 |
---|---|---|---|---|---|---|
1 | 人民币 |
1.5 双方约定,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对贷款额度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额度),贷款人增加或减少贷款额度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借款人对此已经知晓并认可。
1.6 贷款人对贷款额度的调整只限于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通知借款人但贷款人无义务必须通知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通知不及时、通知未达或无法通知等情形的,不影响贷款额度及其调整的有效性,贷款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7 因贷款额度减少,导致本合同项下贷款余额大于贷款额度时,借款人的实际债务以本合同项下的未清偿债务为准。
第二条 借贷事项
2.1 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由本合同及每笔具体贷款业务的相应电子数据形式的业务申请分别约定,且分别单独计算。
2.2 贷款利息自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按日计息。利率换算公式: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3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固定利率,以合同签订日最近一个月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定价基准,(加/减)个基点,即执行利率为%.在贷款期间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贷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的利率均执行该利率。
2.4 贷款的支付与提取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支付方式为借款人自主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放款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如贷款人需要核实借款实际用途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报告或告知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2.4.1 一旦贷款资金根据借款人的电子提款申请划入借款人账户,即视作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提款成功,贷款人的放款义务履行完毕,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2.4.2 借款人单笔提款金额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进行支付,贷款人有权对支付限额做出更改。
2.4.3 借款发放业务发生的起始日期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终止日期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并以借款人在贷款人各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贷款人提供的其他电子化服务平台或系统等)提交的或贷款人各电子渠道直接生成的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书等电子数据为准。该业务申请一旦作出并经贷款人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另行补办纸质文书及借款借据。上述业务合同、业务申请书等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2.5 贷款利息自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按日计息。本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自愿选择如下第种还款方式。相应的还款方式及其具体情况如下:
2.5.1 采用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付息的,按月付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结息日下一日历日为付息日,借款到期归还全部剩余本息,且利随本清;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2.5.2 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的,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X月利率X(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2.5.3 采用按月等额本金还款的,应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次月起的每月对应日(无对应日的,还款日为该月最后一日)。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数)X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2.6 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卡/账号为的还款账户,并于本合同约定的每期还本付息日前在该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还本付息的款项,并授权贷款人从还款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有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划。
2.7 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结清,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柜面办理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柜面办理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8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处置质押存款所得资金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以清偿。质押存款或其它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借款人自行承担因扣款而产生的利息、手续费、汇兑等损失。
贷款人扣划借款人未到期的质押存款或其它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若质押存款或其它定期存款没有部提过,到期时按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若质押存款或其它定期存款已经部提过,则到期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划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贷款人对上述款项的扣划无须借款人的存折、银行卡、账号和密码。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对上述款项可以随时扣划。
第三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3.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等债权,并可按照第2.6条和第2.8条约定从借款人的账户中扣划。
3.2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真实、完整的资料,并有权了解借款人的健康、婚姻、家庭、工作、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机构和系统,查询、打印、保存、使用借款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并依此自主做出相关判断,决定是否采取第3.3条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3.3 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出现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降低或取消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贷款额度;(2)停止继续发放贷款;(3)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均提前到期,按3.1条约定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及费用,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4)直接按照第2.8条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5)要求追加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6)提前解除本合同;(7)向人民法院起诉,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资产保全措施。同时,贷款人对借款人是否出现下述情形有完全独立的自主判断权。
(1)借款人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等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或增加贷款人催收负担的情形的;
(2)借款人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通过离婚或协议等方式将债务确定由其中一方承担的;
(3)借款人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4)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包括提前到期,包括贷款逾期后已归还的情形);
(5)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的;
(6)借款人不履行与贷款人约定义务或法律法规规定义务或与任何第三人约定的义务的;
(7)借款人清偿贷款人债务之前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送、转移、转让、低价出售)资产,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8)借款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
(9)借款人由于涉嫌违法犯罪被拘留、被逮捕、被采取强制措施、被起诉、被判刑或被处以罚款或罚金的;
(10)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任何一项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条款和承诺,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1)借款人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借款人变更国籍或迁往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
(12)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13)借款人发生上述事件之外,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的;
(14)贷款人认为有必要采取措施的其他情况。
3.4 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及时做好贷款对账工作。
3.5 贷款人有权通过通信或通讯方式联系借款人,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及金融需求。
3.6 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的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一旦发现不符合约定用途,贷款人有权采取本条第3.3款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四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4.1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贷款,但不得挤占、挪用。
4.2 按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以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并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贷款人有权按照第2.6条和第2.8条约定扣划。
4.3 按照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的支付管理、贷前调查和审查及贷后检查。
4.4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将贷款资金参与非法集资,不得用于认购和买卖股票及各类理财产品、股本权益性投资、公司或个人经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用途,并保证此贷款不用于购房。
4.5 借款人若发生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失踪(包括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应在继承财产、受遗赠财产或监护财产范围内优先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
4.6 借款人若发生如健康、婚姻、家庭、工作、住所、收入、财产变化等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的,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4.7 借款人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的,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4.8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清偿完毕前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设定抵、质押担保,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4.9 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的联系工作,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及资信信息。
4.10 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的贷款对帐工作。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返回回执的,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人对账单后3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4.11 借款人对贷款人向其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应立即签收并将回执交付贷款人或在签收后3日内将回执寄交贷款人。
4.12 借款人持有的本合同第2.6记载的银行卡或存折账号发生变更的,必须立即通知贷款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无法放款、无法扣款等责任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条 质押担保条款
5.1、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存款质押。借款人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存款设定质押。
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用于贷款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5.2、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支用的全部借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
5.3、质押物的登记、交付及冻结止付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通过电子渠道完成质押物的登记、交付;在贷款人债权获完全清偿前,除非事先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对质押物提出任何兑付、支付、退款、退费等权利要求。
5.4、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⑴ 贷款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減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⑵ 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5、贷款人将借贷合同关系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借款人应协助贷款人及该第三人办理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5.6、借贷合同关系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借款人仍按照本合同约定对贷款人承担担保责任。
5.7、强制变现
5.7.1 强制变现指在本合同项下借款存续期间,如借款人岀现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即将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项下贷款人所质押存款的权利实施变现,所得资金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⑴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或达到合同约定条件提前到期,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人借款;
⑵本合同项下借款达到3.3条约定标准,但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归还部分借款或提供追加担保措施;
⑶本合同项下借款出现欠息或逾期,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对质押存款强制变现用于归还应付款项;
⑷借款人发生违法行为,贷款人收到司法机关要求执行的通知;
⑸借款人出现其他违约行为或岀现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5.7.2 强制变现交易资金首先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返还借款人。
5.8 质押物的返还
在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且借款人支付了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后,贷款人不及时返还质押权利,或者不依法协助借款人办理质押登记注销,借款人有权要求货款人及时与借款人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或要求贷款人及时对质押权利解除冻结止付。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承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2 因贷款人违约造成借款人损失的,贷款人应负责赔偿。赔偿范围仅限于借款人的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预期损失等。
6.3 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将按实际逾期天数对逾期贷款按照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五十罚息。
6.4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违约使用贷款之日起,就其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百分之一百的罚息。
6.5 对借款人应付未付利息,按本合同第6.3条约定的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6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发生调整时,罚息利率在调整后的合同贷款利率基础上按照本合同6.3条、6.4条约定的比例自动作相应调整,并与合同贷款利率同时开始适用,分段计算。
6.7 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6.8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已经或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贷款人均有权采取第3.3条约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
7.1 本合同自借款人在贷款人电子渠道线上贷款模块的额度启用界面点击“启用额度”按钮确认后立即生效,至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贷款发放期间届满且本合同项下债务得以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7.2 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7.3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贷款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作出,借款人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7.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条 争议解决
8.1 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协商或提交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需履行,借款人不得以解决争议的诉讼程序正在进行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9.2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或逃避贷款人的监督,或隐瞒与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等其他违法行为,贷款人有权依法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及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催收,或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同时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9.3 贷款人与借款人的电话、短信联系,以本合同载明的联系电话为准;向借款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通讯,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为送达各类文件或司法文书的目的地。若借款人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发出的短息、通讯或司法部门发送的司法文书,即视为送达。
9.4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并不构成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都不应参考其标题进行解释和理解,或以任何方式受到其标题的影响或限制。
9.5 除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除非守约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对于违约方在任何时候对本合同所包含的任何约定、义务的违反或不履行,守约方采取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迟延采取行动或其他任何措施均不得被认为是守约方对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任何权利的放弃。
9.6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公证要求的,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明确赋予合同以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费用等由借款人承担。同时借款人同意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9.7 因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贷款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贷款人有关规定办理。
9.8 本合同以借款人本人名下储蓄存款(未开立纸质存单)出质,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冻结借款人出质储蓄存款。鉴于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在贷款人的控制下,双方同意将贷款人冻结账户的行为视为质押权利的交付。
9.9 本合同、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借款人承诺、证明、声明及支付委托书等均属于本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组成部分可采用包括纸质、电子方式以及贷款人认可的其它方式订立。
第十条 提示和声明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尤其是粗体标识条款,并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同时借款人特别声明:对涉及其义务及对其不利的条款已经作了特别的注意,并确认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