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圆鼎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申请开通圆鼎借记卡支付宝卡通业务签订如下协议。
1.支付宝账户是乙方在支付宝网站申请的唯一编号,由用户自行设置密码、以此查询或计量用户的预付或应收应付款。
2.支付宝卡通是甲方与支付宝联合推出的一项网上支付服务。乙方将支付宝账户与其本人在甲方开设的圆鼎借记卡签约绑定开通“支付宝卡通”后,无需登录支付宝账户,凭支付宝支付密码即可从绑定的圆鼎借记卡完成支付的业务,同时还享受支付宝提供的“先验货,再付款”的服务承诺。
1.乙方签约圆鼎借记卡支付宝功能,须先按照《圆鼎借记卡支付宝卡通功能签约协议》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并承诺遵守协议上的各项规定。
2.乙方申请开通圆鼎借记卡支付宝卡通功能后,办理挂失、销户等特殊业务时,须按照圆鼎借记卡业务管理规定办理,销户后圆鼎借记卡及支付宝账户的绑定关系随之撤销。
3.乙方凭本人圆鼎借记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在甲方营业网点办理“支付宝卡通功能”业务签约,绑定圆鼎借记卡与支付宝账户。签约需乙方亲自办理,不得他人代办。
4.办理签约的支付宝账户对应的姓名和证件号码必须与圆鼎借记卡持卡人相同,由于姓名和证件号码不符造成的签约不成功,甲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交互,经过与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性检查后,为乙方开通“支付宝卡通”业务。
6.签约绑定成功后,甲方将打印的签约回执交给乙方,乙方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1.乙方在甲方签约“支付宝卡通”业务成功后,需登录支付宝网站进行该业务的激活,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或申请支付宝数字证书,通过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性校验,方可使用“支付宝卡通”功能进行网上支付。
2.乙方办理收款业务后,可以将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圆鼎借记卡中。
3.乙方使用“支付宝卡通”支付时,不得超出甲方设定的单笔和当日累计支付限额,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对以上限额进行调整。
4.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借记卡管理规定和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支付宝账户的业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撤销乙方的绑定签约关系。
A、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实;
B、乙方的资料来源不合法;
C、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5.乙方因以下原因无法按时执行账户操作或造成资金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A、乙方圆鼎借记卡、支付宝账户之一有挂失、销户、冻结等不正常状态;
B、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为无效指令;
C、乙方账户余额不足;
D、乙方在甲方和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告的非正常交易时间内下达的交易指令;
E、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通讯故障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系统无法受理。
1.乙方需注意圆鼎借记卡及支付宝账户密码的保密。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圆鼎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甲方将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甲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3.甲方对乙方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在协定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本协议自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圆鼎借记卡支付宝卡通功能签约协议》上签字后自动生效。
2.如甲方与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结束,则圆鼎借记卡的“支付宝卡通”功能随之停止,但乙方仍可使用原借记卡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