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赢家易精灵理财产品(GKF12001期)

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

(版本号:YJYJL.2018.02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一、风险揭示

(一)信用风险:因本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本理财产品所投资标的资产的债务人发生违约、未按期偿付本金或利息,即发生信用违约事件,将导致理财资产投资组合收益减少甚至损失本金,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市场风险:客户面临两类市场风险,一是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在市场利率变动的情况下会引起市场价值的变动,在出清资产时则发生实际收益或损失,从而对客户本金和理财收益带来不确定性;二是在产品存续期间如遇市场利率提高,其他资产收益率上升,使得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客户的机会成本增加,从而带来一定的机会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客户只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任一工作日产品净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上一清算日产品余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此时上海银行有权拒绝赎回申请或按比例接受赎回申请,可能影响客户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除本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上海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客户期初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六)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产品认购起始日至产品成立日前,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最低发行规模,或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存在冲突,或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发布的通知、决定等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按原先约定条件成立,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上海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上海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七)再投资风险:如上海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期限可能小于名义投资期限,存在兑付资金再投资收益达不到期初参考收益的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客户将无法实现期初全部参考收益。

)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上海银行不提供对账单,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公布本产品信息客户应根据约定及时登录网站查询。若因客户未及时通过前述方式查询相关信息,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不能及时了解理财产品的盈亏状况,并可能将丧失提前退出及再投资的机会,由此导致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上海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上海银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上海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上海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客户时无法及时联系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管理风险:由于上海银行或产品投资组合项下相关的管理方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或投资资产的管理,导致本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十)税收风险: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产品的设立及管理。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产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交易缴纳税款的,则上海银行有权以产品承担该等税款,且上海银行有权根据产品缴纳税款的情况自行决定相应调整产品收益,该等税收风险将可能直接影响客户的收益水平。

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客户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在此情况下,上海银行不保证理财本金及收益。

二、客户提示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二)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

)请您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上海银行“赢家”易精灵理财产品(GKF12001期)说明书(简称“产品说明书”)及《上海银行公司客户人民币开放式理财产品协议书》简称“产品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它相关信息,详细了解产品的具体情况,并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期限为99年(实际产品期限将受限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详见产品说明书),上海银行风险评级为风险产品(二级风险本评级为上海银行内部评级,仅供参考,评级分类参见相应产品说明书)。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及上述风险因素而蒙受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请您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三、最不利投资情形下风险示例

最不利投资情形风险指在非政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客户违约情形下,产品投资运作中出现的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受市场波动、融资人违约、产品管理人经验技能等方面影响,会面临投资风险。最不利的情况下,客户到期可兑付金额有可能为零。(本示例采用假设情景,并不代表所有风险情况下理财收益,也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仅供参考)。上海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本风险揭示书及对应理财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协议共同构成双方就您购买上海银行“赢家”易精灵理财产品(GKF12001 期)事宜的完整协议。在您签署本理财产品相关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上述文件,并向上海银行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独立作出认购决定。您签署本风险揭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相关合同是您的真实意思表达。

风险提示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处无需签章)

 

 

 

 

 

 

确认

客户在此声明: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上海银行“赢家”易精灵理财产品(GKF12001 期)风险示书及相应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的全部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履行上述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愿意承担本理财产品的相应风险,本机构拟进行的理财交易完全符合本机构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与投资目标。本机构声明银行仅凭本《确认函》即可确认:本机构已经阅读风险提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在此确认:银行已就合同文件向本机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本机构已充分认识叙作本交易合同项下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合同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未依赖于银行在合同条款及产品合约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承诺;银行如有提供任何演示或说明,均仅供参考而不承担责任,银行的义务和责任仅以本合同条款及产品合约明确记载的书面内容为限。

 

                                                 客户(签):   

                                              日期:           


上海银行“赢家”易精灵理财产品(GKF12001期)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上海银行“赢家”易精灵理财产品GKF12001期)

产品简称

赢家易精灵GKF12001

产品代码

GKF12001

银监报备产品编码(可在中国理财网查询)

C1091212A000339

可在中国理财网查询网址:www.chinawealth.com.cn)

拟销售地区和销售对象

面向全国公司客户销售

名义投资期限

本理财产品将持续运作,期限为99年(实际产品期限将受限于银行提前终止条款)。

投资及收益币种

人民币

产品风险评级

本产品经上海银行理财产品内部评级为低风险产品(二级风险),详见以下第三部分“产品风险评级”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

收益类型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最低发行量

5000万元

产品认购期

20121022日起至20121025止。产品认购期内不接受赎回申请,投资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产品成立日

20121026

投资封闭期

20121026日起至20121031止。在封闭期内不提供申购/赎回交易。上海银行有权选择在上述期限内提前结束封闭期。

产品开放期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除投资封闭期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之外的工作日为产品工作日,即开放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的产品开放期。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上海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暂停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将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发布。

交易时段

本理财产品交易时段为上海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每个产品工作日北京时间900起至14:30止。

收益计算基础

实际理财天数/365

收益计算方式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每日计算收益。

产品规模

1、  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为150亿元,若产品募集金额超出规模上限,上海银行有权暂停接受认购或申购申请。

2、  上海银行有权对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进行调整。

本金及理财收益

1、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和收益;

2、  本理财产品将不定期公布客户参考最高收益率

3、  客户参考最高收益率至少于更新前一个工作日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公布

4、  产品成立后,于每个工作日公布上一工作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次一工作日一并公布)客户实际收益率,客户实际收益率不高于客户参考最高收益率

详见以下第五部分“本金及理财收益”。

提前终止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上海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详细内容见以下第六部分“产品的提前终止”。

产品固定费用

本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率为0.50%,其中包括销售管理费率0.20%、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费率0.25%、托管费率0.05%,上述费用均按日根据理财产品余额计提,按月支付。若理财资产运作实际收益率低于0.50%,则上海银行不收取上述固定管理费。上海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国家政策规定调整产品费率,调整产品费率的公告将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发布投资者若不接受,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赎回规则赎回理财产品

巨额赎回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任一周期,若产品净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上一清算日产品余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此时上海银行有权拒绝赎回申请或按比例接受赎回申请若连续2个清算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银行有权暂停接受预受理申购或赎回申请,并最迟于下一工作日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进行公告。

销售规则

1、本理财产品1元人民币为1份,公司客户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超出部分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2、单户最低存续份额为10万份,最低追加认购申购金额为1万元,超出部分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3、单笔认购、申购金额不设上限,单户最高持有份额为8亿份,但上海银行有权拒绝超过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认购申购申请。

4、申购顺序按时间优先原则。

产品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税款

理财计划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上海银行对该等税费无垫付义务,若上海银行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上海银行对理财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前述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上海银行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客户投资产品所获收益的应纳税款应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上海银行将根据本理财产品的性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代扣代缴税费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上海银行将遵循市场惯例进行操作。

其他规定

到期日至到账日之间客户资金不计收益,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本产品说明书中所有提及的收益率、费率均为年化概念。

二、名词释义

(一)产品认购:指在产品认购期内,客户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二)产品申购:指在产品开放期,客户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申请购买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三)产品赎回:指在产品开放期内,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约定输出所持有的本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

(四)申购确认日:指上海银行对客户要求申购本理财产品份额的申请予以确认的日期。

(五)赎回确认日:指上海银行对客户要求赎回本理财产品份额的申请予以确认的日期。

(六)收益结转日:指上海银行向客户支付理财收益的日期,本产品的收益结转日为每月15日。

(七)提前终止:上海银行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第六部分“产品的提前终止”可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若发生提前终止,则提前终止日为产品实际到期日。

(八)客户参考最高收益率:上海银行将公布本理财产品的客户参考最高收益率(扣除产品固定管理费率后),该客户参考最高收益率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产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并至少于新客户参考最高收益率启用前一个工作日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公布。

(九)当日实际理财收益率:上海银行将在每一工作日日终计算得出当日实际理财收益率(扣除产品固定管理费率后),并于下一工作日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公布。非工作日当日实际理财收益率适用前一工作日当日实际理财收益率当日实际理财收益率客户所能获得的实际收益率,且最高不超过该日适用的客户参考最高收益率

(十)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十) 到期资金到账日:指上海银行将到期可兑付金额划入客户账户的日期。

三、产品风险评级

上海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共分为五级:极低风险产品(一级风险)、低风险产品(二级风险、中等风险产品(三级风险、较高风险产品(四级风险、高风险产品(五级风险。本理财产品经上海银行理财产品内部评级,评级结果为低风险产品(二级风险本金亏损的概率极低

四、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及投资比例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银行”或“银行”)以发行本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各类投资级以上债券、回购、拆借、借款存款、现金资产支持证券、衍生产品含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债券远期、利率衍生品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并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投资于各类信托计划、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券商、保险、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其他公募基金及其他投资工具,获得持有期间收益。其中各类资产投资额占总资产的比例如下:

各类债券、回购、拆借、借款资产支持证券、衍生产品含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存款、现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投资品的比例为30%(含)-100%;

各类信托计划、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券商、保险、基金投资品的比例不超过70%(不含

其他公募基金、其他投资工具比例不高于50%。

本产品投资组合及其项下各项资产在投资前均由上海银行进行独立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按内部授权获得相应管理层核准。

由于大额赎回导致的各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上述约定,客户授权上海银行在大额赎回日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在此时间段内上海银行无需另行公告。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市场变化等原因,上述投资比例可能合理区间内浮动,上海银行将尽合理努力,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规定区间,如上述投资比例变动可能对客户收益产生重大影响,上海银行将及时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向客户进行公告。此外,上海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客户利益且根据约定公告的情况下,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客户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五、本金及理财收益

(一)本金及理财收益说明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上海银行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产实际投资情况计算每个工作日当日实际理财收益率(扣除产品固定管理费率后)。并于下一工作日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公布。工作日当日实际理财收益率适用前一工作日当日实际理财收益率。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上海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上海银行公布的本产品客户参考最高收益率理财资产实际运作收益扣除固定费用后仍超过客户参考最高收益率的部分由上海银行作为资产投资管理费用收取。

1、产品费用说明

本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率为0.50%,其中包括销售管理费率0.20%、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费率0.25%、托管费率0.05%,上述费用均按日根据理财产品余额计提,按月支付。若理财资产运作实际收益率低于0.50%,则上海银行不收取上述固定管理费。上海银行有权调固定管理费率,调固定管理费率的公告将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发布。

2、理财收益计算方式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每日计算理财收益,每月结转收益(客户每日的理财收益在支付前不计付利息,也不转换为理财产品份额),收益结转日为每月15日。

3、测算方法及测算依据

客户当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客户上一日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客户当日申购理财产品份额(上海银行已确认的交易时段申购份额)-客户当日赎回理财产品份额(上海银行已确认的交易时段赎回份额)

客户当日理财收益=客户当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当日实际理财收益率/365

客户总收益=自理财产品申购确认日或产品成立日当日起至赎回确认日或理财产品到期日(不含当日)期间相应客户当日理财收益总和

其中,客户当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以上海银行理财系统完成当日清算后记录的份额为准;客户当日理财收益计算结果按去尾法保留两位小数;客户每日理财收益不计复利。

4、测算示例(下列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仅为举例之用,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也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

(1)客户当日持有理财产品100万份,若当日实际理财收益率4.0%,则该客户的当日理财收益为:

1,000,000×4.0%/365=109.59

(2)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情况容易受到所投资资产相关债务人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投资组合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率为零甚至为负,客户在赎回或者到期时有可能损失理财本金,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由此产生的相应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

1、理财产品收益结转,提前终止的本金及收益支付

(1)若客户未全额赎回理财产品,上海银行每月于收益结转日(每月15日)为客户计算当月理财收益,并于收益结转日后3个工作日内划转理财收益至客户授权指定账户。

(2)若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上海银行将在提前终止日所持有的产品份额对应的本金与理财收益于提前终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客户授权指定账户。

2、理财产品赎回时的本金及收益支付:

(1)全部赎回时的本金及收益支付:客户全部赎回理财产品时,银行在赎回确认日当日将客户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对应的本金与理财收益划转至客户授权指定账户。

(2)部分赎回时的本金及收益支付:客户部分赎回理财产品时,银行在赎回确认日当日将客户申请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对应的本金划转至客户授权指定账户。客户申请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对应的理财收益将于下一收益结转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客户授权指定账户。客户当日部分赎回的理财资金对应的理财收益于赎回当日起不计利息,亦不自动续作投资。部分赎回后客户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实时余额不得低于10万份,赎回实时余额低于10万份的赎回申请,系统将自动予以全部赎回,即按本条第2款第(1)项约定处理。

示例:

a、假设客户持有理财产品100万份,若客户在某一工作日申请赎回50万份,则赎回确认日当日,银行将50万元本金划转至客户授权指定账户,所赎回的50万份对应的理财收益则在下一收益结转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划转至客户授权指定账户。该部分收益(50万份对应的收益)只计算到赎回确认日(不含当日)。

b、假设客户持有理财产品100万份,若客户在某一工作日申请赎回95万份,由于部分赎回后客户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实时余额将低于10万份,因此系统将对该赎回申请予以全部赎回处理,银行在赎回确认日当日将客户持有的100万份理财产品对应的本金和收益全部划转至客户授权指定账户。

3、理财产品赎回或提前终止时,如因所投资资产相关债务人违约等情况导致产品投资资产不能全部变现,则上海银行将尽快变现非现金类资产,并将变现后的非现金类资产扣除应承担的费用后向本理财产品客户支付。相应的分配方案将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进行公告。

六、产品的提前终止

(一)提前终止事项

发生以下事项时,上海银行可对本理财产品行使全部提前终止权:

1若本理财产品当日规模持续10个工作日(含)低于1000万元时,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2如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等存在冲突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理财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4因地震、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必须提前终止的;

5上海银行认为应该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其他情况。

   (二)提前终止的信息公告

如遇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事项,上海银行将提前3-10个工作日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及时公告相关信息,敬请予以关注。

七、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一)信用风险:因本理财产品在存续期内,本理财产品所投资标的资产的债务人发生违约、未按期偿付本金或利息,即发生信用违约事件,将导致理财资产投资组合收益减少甚至损失本金,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市场风险:客户面临两类市场风险,一是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在市场利率变动的情况下会引起市场价值的变动,在出清资产时则发生实际收益或损失,从而对客户本金和理财收益带来不确定性;二是在产品存续期间如遇市场利率提高,其他资产收益率上升,使得购买本理财产品的客户的机会成本增加,从而带来一定的机会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客户只能在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购与赎回。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任一工作日产品净赎回份额超过本产品上一清算日产品余额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此时上海银行有权拒绝赎回申请或按比例接受赎回申请,可能影响客户的资金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五)投资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除本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上海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仅供客户期初进行投资决定时参考。

(六)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产品认购起始日至产品成立日前,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最低发行规模,或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存在冲突,或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发布的通知、决定等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按原先约定条件成立,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上海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上海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七)再投资风险:如上海银行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则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期限可能小于名义投资期限,存在兑付资金再投资收益达不到期初参考收益的风险。如果本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客户将无法实现期初全部参考收益。

)信息传递风险: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上海银行不提供对账单,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公布本产品信息客户应根据约定及时登录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查询。若因客户未及时通过前述方式查询相关信息,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客户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不能及时了解理财产品的盈亏状况,并可能将丧失提前退出及再投资的机会,由此导致的风险和责任由客户自行承担。另外,客户预留在上海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上海银行,如客户未及时告知上海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上海银行将可能在需要联系客户时无法及时联系客户,并可能会由此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管理风险:由于上海银行或产品投资组合项下相关的管理方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或投资资产的管理,导致本产品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十税收风险: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产品的设立及管理。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产品运营过程中的相关交易缴纳税款的,则上海银行有权以产品承担该等税款,且上海银行有权根据产品缴纳税款的情况自行决定相应调整产品收益,该等税收风险将可能直接影响客户的收益水平。

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影响本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客户将面临本金和收益遭受损失的风险。 在此情况下,上海银行不保证理财本金及收益。

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及上述风险因素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八、产品的认购申购及赎回

(一)发售对象

本理财产品仅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合格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公司客户发售。

)受理时间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客户可在上海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任一工作日的交易时段内(9:00-14:30)提出申购或赎回本理财产品的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即时确认和清算。若客户在非交易时段(包括在非产品工作日)内提出申购本理财产品的申请,申购申请将在下一产品工作日交易时段内予以确认。

认购、申购赎回材料

1、认购申购材料

1上海银行公司客户人民币开放式理财产品认/申购申请表》(加盖公章和授权指定账户预留印鉴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经办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适用于企业经办人员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情况

4《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适用于企业经办人员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情况);

5填妥并签署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应风险揭示书、产品协议书及产品协议书补充条款(加盖公章和授权指定账户预留印鉴章);

6上海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如客户为首次认购或申购的,还需提供: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8)《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赎回材料

(1)《上海银行公司客户人民币开放式理财产品赎回申请表》(加盖客户公章及授权指定账户预留印鉴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经办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适用于企业经办人员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情况

(4)《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适用于企业经办人员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情况);

5)上海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申购及赎回份额要求

1、本理财产品首次购买的起点份额为10万份,存续份额不得低于10万份;申购份额以及赎回份额均需为1万份或1万份的整数倍;若本理财产品当日净赎回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产品余额15%时,上海银行有权拒绝或按比例接受赎回申请。客户可选择全额或部分赎回,部分赎回后客户持有本理财产品的实时余额不得低于10万份,实时余额低于10万份的赎回申请,系统将自动予以全部赎回。

2、本理财产品单认购、申购金额不设上限,单户最高持有份额为8亿份,但上海银行有权拒绝超过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

交易确认时间

1、交易时段内申购的扣款和确认时间

客户在交易时段内提出的申购申请为实时确认及实时扣款(扣款后不再计付扣款资金的活期利息),并实时计入客户当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

2、非交易时段内申购的扣款和确认时间

客户可在非交易时段内申购本产品,上海银行将实时冻结申购资金。客户非交易时段内申购的份额将在下一交易时段内予以确认、扣款(扣款后不再计付扣款资金的活期利息)并计入客户当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

3、交易时段内赎回的确认和到账时间

客户在交易时段内提出的赎回申请为实时确认,并实时扣减客户当日持有理财产品份额。资金到账时间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第五部分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

4、客户预约赎回的确认和到账时间

本产品实行T+3预约赎回机制,即客户提交的预约赎回申请,上海银行将实时冻结预约赎回份额,并在赎回提交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交易时段内予以确认、扣减理财产品份额(冻结期间继续计付理财收益,从赎回确认当日起,赎回部分不再计付理财收益)。资金到账时间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第五部分第(二)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客户预约赎回不受赎回确认当日大额赎回限制,上海银行将全部接受客户提交的预约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任一工作日,若理财产品当日净赎回额(计算当日净赎回额时包括当日确认的预约赎回额)超过本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产品余额15%时,即为发生大额赎回,此时上海银行有权拒绝赎回申请或按比例接受赎回申请。若连续2个工作日(含)以上发生大额赎回,银行有权暂停接受申购或赎回申请,并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进行公告。

)申购限制

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任一工作日,若本理财产品实时余额达到理财计划规模上限,上海银行有权拒绝超过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

)兑付及税收

1、提前终止权的行使:本理财产品发生全部提前终止时,上海银行可以通过公告通知客户全部兑付本理财产品,并按约定将可兑付款项支付给客户。

2、资金清算:理财产品收益结转日和提前终止日(实际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为资金清算期,该期间不计付利息。

3、税收:理财计划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上海银行对该等税费无垫付义务,若上海银行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上海银行对理财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前述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上海银行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客户投资产品所获收益的应纳税款应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上海银行将根据本理财产品的性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代扣代缴税费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上海银行将遵循市场惯例进行操作。

)非交易过户:因司法执行、赠予等活动产生的相关理财产品份额的过户为非交易过户,进行非交易过户的转出方和转入方都须在上海银行开设有本理财业务的授权指定账户,并须向上海银行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件正本及相关复印件。

(十)份额冻结:因司法机关等执行公务需要上海银行可协助冻结客户的理财份额。

(十)强制赎回:因司法机关等执行公务需要上海银行可凭有关执行文件协助强制将客户本产品理财份额赎回,赎回的金额将划入执法机关指定账户。

、信息披露

上海银行将根据法律法规及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频率、渠道进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投资者可根据《产品说明书》中所载明的信息披露相关约定,及时登录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或致电上海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94)或至上海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查询。

银行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条款披露理财产品信息,投资人可通过以上渠道及时查询,如果因投资人未及时查询导致其未能了解银行披露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预留在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告知银行,如投资人未及时告知银行联系方式变更的,银行可能因此无法联系到投资人而影响投资人的决策或者理财资金兑付等,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重要提示

(一)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对应风险揭示书、《上海银行公司客户人民币开放式理财产品协议书》共同构成上海银行与客户就客户购买上海银赢家”易精灵理财产品(GKF12001期)事宜的完整协议。

(二)理财计划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理财计划财产承担;上海银行对该等税费无垫付义务,若上海银行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上海银行对理财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前述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上海银行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客户投资产品所获收益的应纳税款应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上海银行将根据本理财产品的性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代扣代缴税费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上海银行将遵循市场惯例进行操作。

(三)本理财产品认购起始日至产品成立日前,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最低发行规模,或因本理财产品资产运作模式等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监管部门的要求存在冲突,或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发布的通知、决定等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按原先约定条件成立,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上海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在此情况下,上海银行有权取消本理财产品的发行或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并将已认购资金及按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退回客户授权指定账户。取消本理财产品发行或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公告将在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上发布。

(四)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为上海银行公布本理财产品各类信息的唯一指定网站。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上海银行有权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对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应风险揭示书等的条款进行补充、解释、说明、修改等,并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披露,此外上海银行还将发布产品收益信息或与本理财产品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请客户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五)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上海银行不向客户提供所持有产品估值及对账单。上海银行将不定期通过网站(www.bosc.cn)公布本理财产品的客户参考最高收益率(扣除产品固定管理费率后),并于每个工作日通过该网站公布前一工作日当日实际理财收益率(扣除产品固定管理费率后),非工作日当日实际理财收益率适用前一工作日当日实际理财收益率

(六)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上海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上海银行实际支付的为准,且不超过上海银行公布的本产品客户参考最高收益率

(七)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上涉及的所有时间(如产品交易时段、理财收益率公布时间等)均以上海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八)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上海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变化暂停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将通过上海银行网站(www.bosc.cn)发布,但因申购申请超过产品规模上限造成的申购暂停情形除外。

(九)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由上海银行负责解释。若您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向上海银行专业理财业务人员或客户服务热线95594咨询或投诉。

(十)本理财产品投诉电话为:95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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