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
上海银行公司客户人民币开放式理财产品协议书
(2018版)
协议编号: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购买 公司客户人民币开放式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已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申请向甲方销售本理财产品,现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购买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相关名词释义
理财产品或产品:指上海银行公司客户人民币开放式理财产品。
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指对应期次的上海银行公司客户人民币开放式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
授权指定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处以甲方名义开立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
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之外的银行正常营业日。
协议书中使用的相关名词与协议书及客户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中的名词涵义相同。
第二条 账户开立
甲方在乙方处以甲方为户名开立对公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授权指定账户”),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交易账户。
第三条 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及通用凭证共同构成双方就单个上海银行人民币公司客户开放式理财产品的完整协议即“理财协议”。
第四条 甲方在首次认购和申购理财产品时须签署理财协议,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有效期双方应重新签订协议。
第五条 “授权指定账户”用于甲方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交纳理财资金、收取乙方在收益支付日支付的投资收益及在赎回日或提前终止日归还的理财资金。该账户的收付款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交纳理财资金、乙方履行支付投资收益及归还理财资金的凭证。
第六条 甲方应在其“授权指定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购买资金,并确保存入后的账户余额大于或等于购买金额。因甲方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导致购买不成功,乙方不计付理财产品任何收益,并且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甲方在产品认购期内购买理财产品时,乙方实时冻结甲方“授权指定账户”内的认购金额,并根据对应的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指定时间划至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可在认购理财产品当天乙方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消认购,且应向乙方交还已签署的理财协议文本。认购次日(含)以后,乙方不再受理甲方取消认购的申请。认购资金锁定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对理财资金进行计息,并由乙方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代甲方缴纳利息税。认购资金自从甲方“授权指定账户”划转之日起至返还甲方“授权指定账户”期间不计付活期存款利息。认购资金冻结期间,甲方不得提取或转移理财资金。
第八条 甲方重要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甲方认购本理财产品的资金为甲方自有资金,非贷款资金、发行债券等筹集的资金,并有权支配和处分该款项。
(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四)甲方授权乙方根据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甲方产品持有份额及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甲方理财产品被冻结、扣划或处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本协议自动终止。此种情况下,乙方有权对甲方理财资金对应的投资资产在市场上予以平仓,因平仓而造成的理财资金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于理财协议中所列产品认购期接受甲方的认购申请,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结束产品认购期。
第十条 乙方将根据国家或监管机构对理财产品起点金额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各类理财产品的不同特性、风险大小以及所面向的甲方群体的特点等因素设置相应的起点金额。具体金额已在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投资封闭期结束进入产品开放期后,甲方是否可以申购、赎回,已在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甲方不得向乙方及乙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质押该理财产品。
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成立日起息后,乙方是否可单方面行使提前终止该产品的权利,已在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三条 一旦甲方购买理财产品成功,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产品费用,具体理财产品相关费率及计算公式在对应的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终止前,甲方不得将“授权指定账户”销户。若发生因甲方注销“授权指定账户”造成无法正常领取乙方按约定支付款项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免责条款
(一)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禁止等任何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二)由于甲方或第三方通讯线路、计算机、网络系统故障等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禁止等任何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或调整,或由于重大市场变化而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成立、持续运作的,乙方不承担责任。若理财产品无法成立的,乙方应于成立日前一工作日日终将甲方的认购款项解除锁定,并按约定,在认购资金锁定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对理财资金进行计息。若理财产品无法持续运作的,乙方应根据对应的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中载明的提前终止情形处理。
(四)在产品认购期内,甲方“授权指定账户”内认购资金全部或部分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处置,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乙方恪守对甲方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严格按照甲方授权或双方约定使用和披露甲方信息,但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向乙方分支机构或合作服务机构提供的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本协议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也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乙方经办人签章并加盖业务章,且甲方将购买资金存入“授权指定账户”后生效。本协议一经生效,甲方不得擅自撤销。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行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若本协议、客户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出现不一致时,优先效力从高到低顺序如下: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客户权益须知、本协议。
第二十条 如果因任何原因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销,本协议其他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甲方重要声明:
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客户权益须知、本协议、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说明书所有条款和内容,充分认识本产品的投资风险,以及所有免除或限制双方责任的情形。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对条款充分予以说明,甲方对此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交易风险理解清楚和准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银行公司客户人民币开放式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签署页)
甲方(公章): 乙方(业务章):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负责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甲方授权指定账户预留印鉴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