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行上行普惠平台用户服务协议

 

甲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注册并使用上行普惠平台的企业身份用户

本协议乙方一经点击确认,即代表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愿意遵守协议中各项约定,乙方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申请书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相应条款。当乙方按照甲方注册页面提示填写信息、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且完成全部注册程序后,即表示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即构成对乙方在甲方平台办理业务的法律文件。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乙方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否则,视为乙方已准确理解并全部接受本协议内容。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上行普惠平台(以下简称“甲方平台”)是指由甲方行开发运营的用于办理对公在线业务互联网平台括APP、PC端、公众号、API接口等)功能包括:注册登录、企业认证、资金管理、业务申请、在线签约、业务管理

第二条       对公在线业务:是指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由乙方通过甲方平台自助申请,经甲方核准后通过甲方平台办理人民币对公在线银行业务包括融资、财富管理保证金、资金监管、移动支付业务

第三条       平台用户是指乙方完成甲方平台注册完成实名认证后,甲方平台为乙方分配的企业身份用户。

第四条       操作员:是指乙方注册甲方平台时指定的对平台用户具有操作权限的人员包括主管操作员和制单操作员

第五条       主管操作员:是指乙方在注册甲方平台时指定的平台用户具有主管操作权限的人员主管操作权限包括:制单员管理、交易授权、企业信息修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绑定账户、直接交易(无需其他操作员授权)查询可担任主管操作员的人员:已获得企业授权的授权经办人财务主管、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授权书见附件1-1;主管操作员需按甲方平台要求进行实名认证。

第六条       制单操作员:是指乙方主管操作员邀请并完成实名认证的具有制单操作权限的人员制单操作权限包括:交易申请发起、查询可担任制单操作员的人员:企业员工;制单操作员需按甲方平台要求进行实名认证。

第七条       操作员密码:是指乙方完成甲方平台注册且操作员完成实名认证后,为识别操作员身份设置的交易密码。乙方办理业务时,甲方通过验证密码,识别乙方操作员身份,视为乙方发出交易指令

第八条       操作员手机号码:是指乙方操作员在进行实名认证录入的本人实名手机号码,用于接收方发送的授权码、短信验证码以及交易提示短信等。方认为必要时,可拨打此手机号码向操作员核实申请指令、申请资料、交易记录

第九条       绑定账户:是指由乙方在注册甲方平台时,填写的乙方名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乙方需按照甲方平台提示由绑定账户按照要求的金额打款进行激活,乙方做提现交易时资金将进入绑定账户。

第十条       第三方合作渠道:是指与甲方有业务合作的第三方业务办理渠道经过乙方同意与授权的前提下,乙方通过第三方合作渠道享受甲方提供的人民币对公在线银行业务

第二章  对公在线业务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对公在线业务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乙方注册甲方平台按照甲方平台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平台内对公在线业务。实名认证步骤包括乙方企业营业执照上传、企业执照信息补充、授权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实名认证

第十三条资金转入和提现乙方完成实名认证之日,即可进行资金转入和提现,提现资金全部进入绑定账户。

第十四条融资业务办理。乙方在申请办理融资业务时,需按照甲方平台要求上传申请资料、填写申请信息签订相关电子协议,甲方将按照电子协议约定进行融资协议的发放划付。

第十五条财富管理产品申购和赎回。乙方在申购财富管理产品时,需按照甲方平台要求补填相关信息、完成风险评估。申购资金由绑定账户转入后实时扣划完成申购,赎回资金提现至绑定账户。

第十六条其他在线银行产品。乙方均需按照甲方平台要求完成申请及签约,按照甲方要求配合资金扣收和划付

第十七条凭证服务。甲方平台将根据业务交易明细出具电子回单及月度对账单。

第十八条用户信息修改。乙方修改企业名称绑定账户按要求上传最新营业执照重新进行打款激活,修改主管操作员需完成新主管操作员的实名认证

第十九条平台用户注销

1、乙方如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以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事项需撤销平台用户时,应于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平台用户注销申请;因其他情形需要注销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平台用户注销申请。

2、乙方注销平台用户时,甲方平台的资产及负债余额必须为0,平台内的资产及负债余额不为0的,需全额偿还平台内融资、全额将平台内资产提现至绑定结算账户后,再注销平台用户

第二十条在线客服。甲方乙方开通邮箱、热线电话021-95594、实时通讯微信公众号等在线客渠道乙方可甲方平台查询客户邮箱和热线,也可直接发起实时通讯。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乙方权利

1、 获取甲方融资服务,包括贷款资金发放、提现、、自主提前还款

2、 获取甲方财富管理服务,包括货币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自主申购赎回提现、查询等

3、 获取甲方平台内提供的其他在线银行产品包括保证金服务、资金监管服务、移动支付服务等,具体以甲方平台内发布的产品为准

4、   获取甲方提供的凭证服务,包括电子回单及月度对账单。

5、   获取甲方7*24小时客服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甲方的业务规定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平台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乙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任何第三方利益乙方过错造成损害的,除本协议相关条款中己明确责任方的,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2、 乙方确保因实名认证业务申请需要通过甲方平台提交或填写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合法和有效,甲方有权在需要时现场检查相关材料原件

3、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甲方平台主管操作员的,乙方确保主管操作员已获得乙方有效授权。

4、 乙方获得注册并使用甲方平台的合法资质遵守本协议内容及甲方平台发布的业务规则,并在甲方平台交易过程中切实履行以下保证与承诺

乙方授权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第三方数据平台及其他合法渠道采集乙方的信息,用于核实乙方的真实身份、受理业务申请

乙方通过乙方平台用户完成的任何行为活动(包括录入信息、账户激活、账户安全设置、、绑定账户、申请数字证书、进行平台业务操作、点击签署电子合同或文件等),均代表乙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后果。

乙方通过乙方平台用户在甲方平台点击确认电子合同或文件后,电子合同或文件即签署完毕,乙方确认该电子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乙方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甲方平台甲方合作的中金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FCA”)所采用的身份认证措施、技术手段及其安全可靠性,乙方予以认可,相关验证结果为“通过”的,即对乙方发生效力。

5、 如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登记信息、联系信息等发生变更或营业执照、相关自然人身份证已过有效期,乙方应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于甲方平台发起变更申请,并按甲方平台要求上传最新资料、填写最新信息。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6、 乙方妥善保管操作员账号、密码企业相关有效证件、绑定手机号码的手机等信息和设备,凡使用乙方操作员的账户及密码登陆甲方平台进行的任何操作均视为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乙方须对使用操作员和密码而从事的一切行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资料、发布信息、在线点击同意或签署各类协议)承担法律责任。操作员账号、密码企业相关有效证件、绑定手机号码的手机等信息和设备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 乙方如发现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乙方操作员账号和密码或其他可能导致乙方操作员账号被他人盗用情形立即通知甲方,并授权甲方乙方平台用户采取限制或禁止使用等相关措施直至乙方确认恢复对乙方的平台用户的正常使用。乙方知晓并理解甲方乙方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甲方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对乙方的平台用户身份进行年检时,乙方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配合甲方做好对乙方大额交易的确认工作

9、 乙方应及时或每月至少一次登录甲方平台,与甲方核对交易信息打印月度对账单,如存有疑义,应及时通过相关电子渠道向甲方反馈。如乙方登录后未向甲方反馈疑义,则表明乙方登陆日即确认交易信息核对相符。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格式、要求和期限反馈核对情况,或反馈核对情况不完整、不真实的,导致双方信息不符或资金风险未被及时揭露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亦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为保障双方资金安全,对乙方在甲方平台用户采取限制交易的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甲方权利

1、 为了保障平台用户操作安全,甲方有权乙方提交的身份资料信息进行实名认证,通过其他合法渠道搜集、获取乙方身份信息。乙方通过实名认证后,方可获得使用甲方平台服务的资格。

2、 对一年内未发生交易的平台用户,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用户注销通知30日内乙方未反馈或反馈同意注销的,甲方有权注销乙方平台用户,并将该乙方未划转款项列入甲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3、 对因甲方操作失误,将不属于乙方的款项误划入乙方平台用户的,甲方有权自行划回,但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调账证明或单据。

4、 甲方有权不定期通过甲方平台发布关于甲方平台服务的公告、指引、通知、声明、协议或业务规则变动信息、用户违法违规信息等,一经乙方主管操作员点击确认,则视为乙方知晓、同意并遵守相关内容

5、 乙方出现下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关闭乙方平台用户权限停止为乙方提供任何对公在线业务服务或者注销乙方平台用户并终止本协议,并有权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救济措施:

(一)在注册甲方平台或申请办理在线业务时提供虚假无效的资料和信息

)出租、出借平台用户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登记信息、联系信息等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甲方平台发起变更申请,并按甲方平台要求上传最新资料、填写最新信息

)在本协议项下所做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五)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六)乙方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和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七)对公在线业务交易异常或甲方有合理理由怀疑乙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或涉及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有关外国政府等制裁

6、 (八)违反甲方业务规则、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已过有效期限的,且乙方没有在规定时期内更新或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的相关规定中止为乙方办理业务。

7、 甲方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对乙方平台用户及在甲方平台开通的对公在线业务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交易信息核对服务,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2、 及时响应乙方业务咨询并指导乙方操作员的操作。

3、 优化平台用户使用体验,升级甲方平台相关功能,维持平台平稳运行。

第四章  信息保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和管理需要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乙方在甲方平台注册及申请业务的各种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通的对公在线业务的各种信息保密。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乙方信息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向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向征信机构)披露,或银行为完善服务,必须向相关外包服务提供商提供,或乙方违反本协议及业务规则,甲方平台用户信息、违约信息向有关第三方公开披露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应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平台用户资金的要求。乙方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乙方理解并同意,由于甲方平台部分服务将由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合格的征信机构、CCFCA及技术服务商提供。经乙方授权后,甲方可将乙方主体信息及相关自然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甲方或甲方合作的CFCA有权将乙方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操作人员的主体信息或个人身份信息、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及电子合同或文件内容进行使用、传输至公证处或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并至少保存至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或相关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文件的电子数据)产生后5

第二十九条       乙方理解并同意,为提高甲方平台服务的安全性,更好地预防钓鱼网站、欺诈、网络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更准确地识别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平台协议及相关规则的情况,甲方平台可能使用或整合用户的注册信息、交易信息、设备信息、有关网络日志以及关联公司、合作伙伴取得用户授权或依据法律共享的信息,来综合判乙方平台用户及交易风险、进行身份验证、检测及防范安全事件,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记录、审计、分析、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乙方理解并同意,乙方主动向甲方平台提供数据信息、授权甲方平台主动获取或收集乙方在使用甲方本平台服务过程中留存于甲方平台的数据信息,甲方平台为优化、提高对用户的服务水平及质量,将会对前述数据进行分析、整合,经甲方平台分析、整合后的数据所有权归甲方享有。

第五章  收费

第三十一条       乙方授权甲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机关及甲方的相关规定,向乙方在甲方平台办理对公在线业务收取服务相关的费用。甲方应通过官方网站公示费用标准。

第三十二条       在乙方平台用户存续期间,甲方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决定调整与服务相关的收费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收费项目、收费账户的类别、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时间或收费方式等,但甲方应在上述调整生效前10个工作日通过甲方的官方网站公告相关事项。如乙方不同意调整后的费用标准的,可向甲方申请注销平台用户,本协议即行终止乙方继续使用对公在线业务的,则视为乙方同意调整后的费用标准。

第六章  责任与限制

第三十三条       甲方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及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通过甲方平台获取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或接受第三方服务的,应自行判断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自行承担风险,甲方不对第三方服务提供方对用户造成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了解并同意,因乙方违反本协议或业务规则或违反监管机构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任何第三方索赔,应由乙方承担。如果由此引起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员工、客户和合作伙伴被第三方索赔的,乙方应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3、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对于甲方平台服务而引起的乙方任何间接性的、惩罚性的、派生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损失、利润损失、商誉或其他损失),均不负有任何责任。

4、 其他甲方无法控制或合理预见的情形。

第七章  责任免除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监管规则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主管部门、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出台的有关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使得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继续履行对一方将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则甲方可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状况导致甲方平台无法正常运作,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平台服务时,甲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甲方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排除故障、处置紧急事件,恢复正常的服务秩序。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  甲方平台预先通知乙方后进行系统维护所引起的,包括维修、升级和模拟故障演练等原因造成的本平台服务中断或延迟。

2、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甲方平台系统故障不能执行业务的。

3、 由于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或其他恶意程序的破坏等原因而造成的甲方平台数据丢失、泄漏。

4、 由于网站升级、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第三方服务机构系统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甲方平台服务中断、延迟。

第八章  通知与送达

第三十六条       乙方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并接受甲方平台服务时,应向甲方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对于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更新有关信息,并保持可被联系的状态。对于因联系方式变更而未及时于甲方平台更新而造成的送达延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甲方平台注册生成的平台用户,也作为乙方的有效联系方式,可用于接收甲方平台通知、公告、系统消息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甲方可依据自行判断,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且甲方可以信赖乙方所提供的联系信息是完整、准确且当前有效的;前述通知于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乙方

第三十九条       除非本协议或业务规则另有约定,乙方发送给甲方的通知,应当通过甲方平台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章  其他

第四十条本协议自乙方在甲方平台注册时点击确认起生效,至乙方平台用户注销后终止。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监管机构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本协议约定内容有冲突的,以监管机构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重要提示乙方已通读上述条款并全面、准确的理解条款内容,甲方已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并特别提示乙方注意本协议中有关黑体字条款,乙方对协议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关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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