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卡经营者)
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存管银行)
地址:
鉴于:
根据《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下简称《管理规定》)、《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甲方对于其发行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收资金委托乙方进行相应的存管监督,乙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
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者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对甲方单用途卡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协同监管平台:根据《管理规定》之规定,由上海市政府建设的单用途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
专用存款账户:甲方开展单用途卡经营活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开设的,专门用于存放预收资金、可计付利息的定向收付存款账户。
专用收付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的收付对应账户。
专用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专用收付账户的合称。
存管资金:指由甲方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并由乙方按照《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及本协议规定进行存管的预收资金。
不可抗力:指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各类事件。
营业日:指乙方对公业务的营业日(不包括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法律法规:在本协议中凡提及任何一项法律、法规,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应被解释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任何可适用之规定的当前或者随后任何有效的修订版本。
第二条
在本协议上下文中,凡提及甲乙双方,应被解释为包括其各自权益及义务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第二章 文件提交、账户开立、存管资金存入
第三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甲方申请开立专用账户应提交专用账户开立文件;
(二)其他乙方要求甲方提交的文件或者资料。
第四条
甲方授权乙方依据《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之规定,将专用账户、存管资金的相关信息同步至协同监管平台,乙方有权通过协同监管平台核实甲方发卡等相关信息。
对于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接收的文件、资料原件,乙方应妥善保管。
第五条
(一)甲方应当在乙方以甲方名义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接收甲方存入的存管资金,该账户资金按照[ ]%的利率计息,计息方式为活期/定期/协定利率计息/其他方式。专用存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LY1]
(二)甲方应当在乙方开立专用收付账户,用于接收由专用存款账户划入的资金。存管期间,存管资金除进行定期、协定存款操作外,不得划入专用收付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专用收付账户的账户名应当一致。专用收付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LY2]
第六条
专用账户开立之后5个营业日内,甲方应按照规定及时将存管资金足额存入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到账后,乙方按照协同监管平台提供的相应信息,对甲方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的预收资金余额进行核查,并开始对存管资金履行存管职责。
乙方的存管职责,仅限对已进入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依据《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保管和划付。甲方未按《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要求及时、足额存入资金至专用存款账户导致的责任,与乙方无关。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的预付资金无法兑付,与乙方无关。
第七条
本协议签署之日为存管起始日,存管终止日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存管期间为存管起始日到存管终止日的期间。
第三章 存管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负责保管存管资金,确保存管资金安全且独立于甲方的其他账户资金,并按照协同监管平台提供的相应信息调整本协议项下存管资金余额。
第九条
甲方确认,在存管资金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存入专用存款账户之日起,为确保存管期间乙方顺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存管义务,乙方有权对该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借记限制等控制管理方式。
第十条
甲方存管资金余额低于《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确定的存管比例时,乙方通过协同监管平台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及时缴存不足部分金额,甲方须在接到乙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足比例的存管资金转入专用存款账户。如果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转入相关存管资金的,乙方应在协同监管平台标注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存管资金金额每季调整一次,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每个季度结束后第25日前,根据上季度末预收资金和存管资金时点数的比例进行调整,具体方式如下:
(一)当甲方专用存款账户中的预收资金余额未达法定标准时,乙方有权依据协同监管平台提供的相应信息,将甲方存入专用收付账户的资金转入专用存款账户,以保证甲方的预收资金余额的存储情况符合法定标准;若甲方专用收付账户资金不足导致划付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乙方不对此负任何责任。
(二)当甲方专用存款账户中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法定标准时,乙方有权依据协同监管平台提供的相应信息,将专用存款账户中超过法定标准的部分存入专用收付账户。甲方购买定期存款的除外。
第十二条
甲方存入乙方的存管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计息方式。
存管资金不得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第十三条
除对存管资金进行定期、协定存款操作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所进行的划款,仅指按照本协议第四章有关规定将存管资金从专用账户划入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
乙方有权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拒绝甲方对专用存款账户的划款委托。
第十五条
除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向乙方申请转出专用存款账户内部分余额或全部余额,乙方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一)甲方在存管期间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的,可申请转出履约保证保险保额对应部分的资金至专用收付账户;
(二)经营者在存管期间误转入非存管资金至专用存款账户的,可申请转出与误转入资金相等金额的资金至专用收付账户;
(三)经营者变更存管银行,可申请转出专用存款账户全部余额至接替存管银行专用存款账户;
(四)其他符合《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且经乙方同意的情形。
第十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乙方应根据划款委托书进行划款:
(一)甲方出现符合本协议第十五条约定的情形,经乙方审核同意的,且划款委托书指定的划入账户为本协议第十五条所指收款账户;
(二)划款委托书(如附件一格式)加盖甲方的预留印鉴,且该预留印鉴与甲方在乙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预留印鉴相符;
(三)划款委托书载明的划款日期不早于划款委托书的送达日期;
(四)划款委托书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汇划费用不大于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余额。
第四章 独立性
第十七条
乙方按照本协议履行存管义务独立于甲方因其各类交易活动或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乙方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且仅审核相关文件的印鉴或格式与本协议要求或者预留的印鉴或格式表面相符即可,只要乙方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划款,即不对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负责与其相关债权人(如有)进行沟通,以确保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会遭受任何债权人的追索,也不会遭受有关法院或政府机构的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如导致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被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冻结、扣押及执行,由甲方自行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乙方有权终止管理协议,并通知甲方及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 费用
第十九条
经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 / ]元(标准为 / )业务费用。
第二十条
甲方通过下述第[ / ]项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
(一)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付费时间主动从以下账户中扣收款项:
账户名称:[ / ]。
账 号:[ / ]。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付费方式:[ / ]。
第二十一条
甲方按下述第[ / ]项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 ]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监管费用;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付费时间:[ / ]。
汇划费由甲方按照乙方管理要求另行支付。
第六章 不可抗力事件
第二十二条
存管期间,下列事件构成不可抗力:因法律法规的变化,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战争,以及火灾、暴雨、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资金存管期间,如果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乙方有权终止管理协议,并通知甲方和其行业主管部门;对甲方因此所发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七章 存管终止
第二十四条
存管终止日为下述日期之先到之日:
(一)发生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存管发生之日;
(二)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存管发生之日;
(三)未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但乙方事先通知甲方的行业主管部门并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通知甲方终止存管,并由乙方将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余额划入接替存管人专用账户之日或自通知之日起30个营业日期间届满。
(四)本协议终止之日。
第二十五条
甲方决定更换存管人的,应在存管终止日前30个营业日内确定接替存管人。乙方将按照甲方的指示,将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余额划入开立于接替存管人的指定账户。乙方应同时通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存管终止日,除非甲方的书面通知中另有指令,对于专用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乙方在扣除其应收的存管费和汇划费之后,乙方的存管责任即告解除。
第八章 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的各项通知或者指令均应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进行。
第二十八条
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通知或者指令,应寄至本协议确定的地址,如果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变动的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其他各方。
本协议确定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如下:
甲方地址如下:
地址:[ ]
邮编:[ / ]
电话:[ ]
传真:[ / ]
电子邮箱:[ / ]
联系人手机号:[ ][LY3]
乙方地址如下:
地址:[ ]
邮编:[ ]
电话:[ ]
传真:[ ]
联系人: [ ]
联系人手机号:[ ][LY4]
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一方送达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最迟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若甲方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受诉法院,乙方、受诉法院按原送达地址送达的,或因甲方提供的变更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送达日为投寄挂号信邮戳之日;专程送达的,送达日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如甲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上述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第九章 法律适用、司法管辖及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司法管辖权。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经协议双方加盖电子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 3 ]年,协议到期前双方未提出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有效期[ 3 ]年。
第三十一条
根据本协议的附件格式所签署的文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在其签署时生效。
本协议正本一式陆份,其中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甲方行业主管部门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章 其他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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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与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公章) (甲方盖章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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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乙方盖章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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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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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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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1]存管账户
[LY2]普惠主账户
[LY3]经办人信息
[LY4]根据客户经理信息提取。